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5-04-09    党政办公室    阅读次数:[]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成信校发【2015】85号

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界定及分类、计划与管理,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程序、任务及申报材料的认定,严格经费预算管理,严格规范团组出访活动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加强计划,严格管理

1、为全面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核,按要求对因公出国(境)任务信息进行公示。学校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应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日程,集体讨论通过。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实效。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学校外事工作职能部门,履行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并负责学校因公出国(境)计划制定及审批手续的办理报送工作。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审核、报销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二、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要求

1、临时因公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出访人员的工作直接相关。坚持“因事定人”原则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活动,杜绝“因人找事”,不得编制无实质性任务的一般性出访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和安排无关人员“搭车”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国出境培训规模,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2、同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不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地区),每个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出访天数:出访1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1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不超过9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3、因公出国(境)信息须公开。人员派出单位事前应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公示上述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监督,并实现信息成果共享。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上级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出国(境)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信息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程序

1、派员单位须将有单位负责人签章的《因公出国(境)请示报告》报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会签通过后方可进行护照、签证等手续的办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指导进行出国(境)任务及预算申报材料的填写。

2、国家外专局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每年11月底按照四川省外专局下达的文件要求,认真制定团组赴国(境)外培训计划并形成团组培训方案,呈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上级部门审批、办理相关出国(境)证照。

3、因特殊原因未能列入年度讨论的出国(境)人员或团组,按临时出国(境)任务流程,须提前三个月将出访计划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上级部门审批。

4、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须经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或省台办)审核,报分管外事的省领导和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及以下教职工出访须经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外侨办(或省台办)审批。

 

四、参加由上级和其他有关部门组团(双跨团组)出访的报批要求和程序

1、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由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团组临时出访的,由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参团建议名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校内审批程序专文报批。

2、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学校教职工参团的,须由组团单位发给学校《征求意见函》,经学校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复函手续。在收到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后,再予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3、原则上不派员参加需由学校提供经费的非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及出国中介机构等组织的出国(境)访问团组。

 

 

五、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报批要求和程序

1、使用学校经费(含科研经费)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纳入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

2、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应在该领域有影响力,且有文章被会议录取(注:原则上一篇文章只能第一作者参会);参会人员应注明参会任务,并提供会议的邀请函以及详细活动日程。

3、参会人员须注明出访经费的来源。由外方支付费用的,须在邀请函中明确说明;由学校提供经费的,出访人员须报所属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出访目的、出访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校内程序报批。

5、经学校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公务证照由参会人员自行前往省外侨办办理。

 

六、短期因公出国(境)进修、访学、交流的申请及办理程序

短期(三个月内)因公出国(境)进修、访学、交流的人员,须至少提前三个月将出访计划报所在单位审核。出访计划应明确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出访目的、经费来源及出访意义。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章同意后,出访人员需将外方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及“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校内程序审批,在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七、外事纪律及有关财务管理

1、加强对出国(境)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2、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出访人员在考察访问、出席国际会议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标注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属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4、出国团组和个人应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计划,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进行出访预算,不得擅自突破;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报销时应出具正规费用明细单据,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信息,涉及汇率转换,须按照在外期间中国银行外汇中间价格的均值执行,若出访人员在出访前已进行外汇兑换的,还须提交银行出具的相关兑换凭证作为外汇执行价格的参考。

 

八、其他事项

1、出国人员归国(境)后应在10天内提交出访报告。厅级干部的出访报告向省教育厅和省外侨办提交;处级及以下人员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

2、凡持有公务护照出访的人员,归国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访证件送返省外侨办保存。

3、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成信院〔2013〕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因公出国(境)手续流程

附件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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