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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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外籍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成信校发【2015】95号

聘请外籍专家,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以下简称“引智”)工作,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在我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引进外籍专家的选择、相关项目申报、接待、目标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外籍专家”是指经国家和省级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学校各单位自行聘请来校开展学术交流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外籍人士。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聘请高层次外籍专家来校进行合作科研、技术攻关、专业核心课程授课讲学或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聘请外籍专家是学校引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采取立项申报的办法。引智项目主要指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和科研攻关、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第四条 聘请外籍专家应严格遵循“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引智质量、讲求实效并实行目标管理。用人单位还应重视引智成果的总结、评估、汇总、上报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五条 拟聘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含)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得到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选聘目前在第一线从事科技前沿研究、掌握最新信息和动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中青年学者。

第三章 聘请手续及程序

第六条 外籍专家引智项目包括(详情见每年具体通知):

1. 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

2. 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

3.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外专引智项目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积极组织教师结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需求于每年10月制定下一年度聘请外籍专家计划,认真填写《外籍专家(团队)邀请计划表》(附件1)。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用人单位的聘请计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向外籍专家发来校邀请并签署《外籍专家聘用合同》(附件2)。申报国家和省级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的按每年发布的相关申报通知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成果报告和相应票据原件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参照国家外专局相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方可到计划财务处进行经费报销。国家和省级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按相关引智项目经费核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如需临时更换外籍专家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聘外籍专家如需延期到访,其来访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计划来访当年的11月30日。

第四章 经费执行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引智项目经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人民币)

专家类型、级别

经费执行标准

备注

全职教授、副教授

16万-20万/年

需为高端外籍专家

短期高端外籍专家

教授级别

4万-5万/月

非华裔,在校工作时间至少达30天/年

高水平或院士级别

7万/月

讲座教授

3万-4万/月

必须参加本科生教学,每学期至少达64学时,同时开设讲座和进行科研活动

短期专家

1万/年

(港澳台0.5万/年)

至少1-2周,经费中包含交通和住宿费,如排课不便,应开设讲座和进行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级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经费按国家相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引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明确职责。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尽快与专家进行联系,确定专家来访日程,保证项目预期目标和效益的实现。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需要配合用人单位制定接待计划和经费预算,如外籍专家需长期在蓉停留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居留手续。

第十五条 所有参加与外籍专家交流的我校教师、学生应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涉密人员应按要求和学校签署相关保密责任书。

第十六条 外籍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合作教师配合外籍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与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签订聘用合同的外籍专家应遵守以下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一)原则上提前至少3天到校,在我校合作教师的配合下熟悉工作要求和情况。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我国风俗习惯,在我校工作期间中不得传播宗教和提出任何挑衅性政治问题。

(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容进行相应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工作时间和工作天数。

(四)因私请假,应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请事假者应在年度内补齐工作天数,病假应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故旷工、拒绝补齐工作天数者学校将扣发相应工资、待遇并保留追究其因违约造成学校损失的权力。

(五)未经学校同意外籍专家不得随意到校外兼职,如在外兼职,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警告3次无效者视为违约,终止聘用并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至少一位我校合作教师保持和外籍专家的密切联系,对外籍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反馈,根据需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可参与协调。

第十九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专家学校可给予相应奖励,对于工作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无故旷工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中止聘用合同。

第六章 项目总结

第二十条 引智项目执行结束后,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7日内将《聘请外籍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附件3)及专家工作影像等资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或存档。国家和省级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获得的经费必须保证聘请效益,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好聘请效益和成果的总结工作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聘请港澳台地区专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解释。

附件1: 《外籍专家(团队)邀请计划表》

附件2: 《外籍专家聘用合同(样本)》

附件3: 《聘请外籍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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