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香港高校师生交流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及管理细则

2015-10-21        阅读次数:[]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与香港高校师生交流项目

经费使用办法及管理细则 

成信校发【2015】9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与香港高校师生交流项目(以下简称“万人计划项目”)的管理与经费使用,根据教育部教港澳台厅函[2013]3号、教财厅[2013]13号文及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万人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香港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香港高校)和已经与其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学院合作,组织香港高校师生来内地进行学习、科研,实习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师生是指香港高校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的学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具体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学生及教师。

第四条 万人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学校取得的本项目的各类交流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承办项目的学院(研究院、所)主要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万人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院(研究院、所)领导负责经费使用时的借款、报销、审核签字。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万人计划”项目的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和项目预算开展工作,监督此项目经费使用,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万人计划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 万人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此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此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学校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万人计划项目预算是指我校根据项目发展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流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万人计划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项目高校自筹金等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资助经费支出、补助个人支出等。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方案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交流项目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资助标准、经费核实和结余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所有项目预算方案汇总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形成项目的学校预算方案,上报教育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万人计划交流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拨款。

第十六条 万人计划交流项目经费收入管理要求:

(一) 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 按照国家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交流项目经费资助项目包括:

(一)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研习时间3个月 (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二)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万人计划交流项目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

第十九条 万人计划交流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补助个人支出。

(一) 资助经费支出

1. 注册费:指交流项目师生在我校办理学习、科研或实习登记手续所需费用。

2. 教学费:指我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教室、教学用建筑、仪器设备、水电费用等教学所需费用。

3. 试验费:指交流项目实施必备的实验费用,包括使用实验室,耗用实验材料等费用。

4. 实习费:指实习单位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技术指导、场所、工具器材等所需费用。

5. 基本教材费:指学学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学习课程所必需的讲义资料或教材的费用。

6. 住宿费:是指我校项目承办单位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校内内地本科生或研究生宿舍所需的费用。如需外住,又项目单位根据资助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7. 交通补助:指向长期项目师生提供一次由深圳(或广州)到内地学校所在城市的往返车票(含机票)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0元人民币,不足1000元的据实报销。

8. 日常管理费:指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文体活动、教学旅行补助等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负担,不得从中央专项经费和交流项目中报销。

(二) 长期项目补助个人支出

9. 日常生活费,指项目承办单位根据资助标准按月发放给交流项目师生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香港高校办理师生来内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生活费中的一次性安置费及医疗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自理。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项目承办单位、计划财务处照教育部要求需编制交流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上报决算报告时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编制的决算报告,纳入学校部门决算,同时需报送教育部。

第六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万人计划交流项目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交流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经费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六条 我校对该项目的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以及相关项目执行人应对交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财务与会计制度,自觉接受财务、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对交流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交流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绩效目标,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交流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计划财务处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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